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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离岸贸易演进脉络与发展思路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6期 作者:沈玉良 编辑:白琳
离岸贸易特别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已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国际贸易方式,对于我国完善国际贸易功能以建设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新体制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在完善高水平对外开放体制机制方面明确提出,加快推进离岸贸易发展,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离岸贸易特别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不仅是重要的国际贸易方式,而且是我国企业充分利用国际分工提升国际竞争力的重要手段。

 

离岸贸易及其形式和实践 

离岸贸易(offshore trade)是指货物交易在一国(地区)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且所涉货物不进出该国(地区)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海关统计的贸易。

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国际收支和国际投资头寸手册(第六版)》(以下简称《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并没有使用“离岸贸易”的概念,而是使用了“转手买卖”的概念,是指(编报经济体)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经过编报经济体。其定义包括三个基本特征。一是货物所有权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了转移,在“转手买卖”中使用了“购买”和“转售”等概念。如果交易过程中没有出现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只是收取佣金,这是与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在《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中并不认为是“转手买卖”。目前正在制订的《国际收支手册》第七版也明确了“转手买卖”的货物交易属性,而非服务属性。二是货物运输不经过境内,出现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分离的特征。三是转手买卖的交易过程中,货物所有权随时发生变化而货物物理空间位置可能不变,也就是说,即使货物在空间上的位置不变,也可能出现货物所有权的二次以上的转移,因而转手买卖具有交易和投资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14年5月1日开始启用的《涉外收支交易分类与代码(2014版)》将离岸转手买卖作为交易的一种类型,代码是122010,定义为我国居民从非居民处购买货物,随后向另一非居民转售同一货物,而货物未进出我国关境,包括离岸转手买卖的价差收支。其内涵和外延与《国际收支手册》第六版是完全一致的。

从上述定义可以看出,离岸贸易和离岸转手买卖并不是一个概念,或者说,离岸转手买卖是离岸贸易的一部分内容。离岸贸易除了离岸转手买卖外,还包括离岸交易有关的商品服务。但二者之间存在共性,即货物流、资金流、单据流分离,同时货物运输不经过境内。

离岸贸易的发展最早出现在国际大宗商品交易,主要是因为大宗商品不仅价格波动大,易受全球生产和消费的影响,而且原料地、生产地和消费地之间通常是分离的,这样大宗商品贸易商经常随市场需求进行交易。伴随20世纪8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以中间品为主要对象的离岸贸易迅速发展起来,中国香港和新加坡成为离岸贸易目的地的重要区域。

我国内地的离岸贸易是在跨国公司进入内地市场后出现的,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后迅速发展。主要原因在于,一是我国货物贸易自由化水平不断提高,特别是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实施保税贸易;二是随着汽车、电气、电子和化学等行业的全球跨国公司纷纷进入我国市场,与之相关的贸易、研发、专业服务和金融等领域的企业大规模跟进,我国逐渐集聚大量的跨国公司研发、投资和贸易总部,其中贸易总部承担着跨国公司内部和跨国公司之间的区域贸易功能。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形成与拓展

随着不同行业、不同类型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的不断出现,跨国公司对离岸贸易业务需求不断增加,其贸易功能和能级不断提升,因而促进了我国贸易结构的转型升级,也带动了我国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离岸贸易业务的需求。与此同时,随着我国企业对外投资的不断增加,中资企业对外经营网络加速形成,对离岸贸易需求逐步增加,并形成多种离岸贸易模式。

一是全球采购模式,即国内企业在境外集中采购货物,用于集团内境外子公司使用或者卖给第三方市场,境内的采购中心企业需跨境支付采购款项。这种模式最早出现在发达国家的跨国公司,现在越来越多为国内企业所采用,部分是在集团内成立采购中心,还有部分本身就是国际采购的业务形态。

二是委托境外加工下的离岸贸易模式,即国内企业自境外采购料件,委托境外第三方进行加工,料件直接发往第三方工厂,国内企业跨境支付采购款项。这种模式随着国内企业向成本导向国家(地区)投资的增加而快速发展。

三是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模式。这主要指我国的境外承包工程企业自境外采购工程所需货物,直接发往工程地使用,并跨境支付采购款项。我国已成为仅次于欧盟的世界第二大建筑业出口经济体。商务部统计的数据显示,2023年,我国全年对外承包工程完成营业额11338.8亿元,增长8.8%,新签合同额18639.2亿元,增长9.5%。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模式不仅扩大了离岸贸易的规模,而且提升了我国国际承包工程项目的国际竞争力。

基于此,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于2021年12月发布的《关于支持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21〕329号,以下简称《通知》),使用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概念,定义为我国居民与非居民之间发生的,交易所涉货物不进出我国一线关境或不纳入我国海关统计的贸易,包括但不限于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

《通知》是促进我国外贸新业态新模式持续健康创新发展的规范性文件,为全国各地的统一执法提供了依据,自此形成了相对完整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制度框架体系。一是明确了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二是明确银行应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点制定业务规范,完善内部管理,实施客户分类,为真实、合规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提供跨境资金结算便利。三是明确同一笔离岸转手买卖业务原则上应在同一家银行,采用同一币种(外币或人民币)办理收支结算。

相对于一般意义上的离岸贸易而言,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主要在三个方面有所拓展。一是涉及领域的拓展。传统的离岸贸易主要是大宗商品和工业品领域,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拓展到了国际工程承包、委托境外加工、全球采购等多个领域。二是贸易功能的拓展。传统离岸贸易主要满足贸易商的贸易和交易功能,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进一步实现和强化其业务功能,充分利用国际资源,提升国际业务的竞争力。三是以服务实体经济为重点。传统离岸贸易侧重交易功能,特别是大宗商品交易,倾向交易的金融功能;而除离岸转手买卖外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重点是服务核心业务领域的实体经济,倾向交易的实体功能。

 

我国发展离岸贸易在构建全球贸易网络体系中的作用

离岸贸易是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形态,是企业实现国际贸易功能的重要手段。发展离岸贸易特别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对我国企业构建全球经贸网络体系,加快形成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具有重要作用,也是我国整体带动国际经贸高质量发展的主要手段。

从企业的视角看,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在领域、功能和方式方面的拓展,使企业可以依据情况选择不同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方式,从而提升其在国内外市场的国际竞争力。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能够为内外资企业提供完善的国际贸易功能,提升其贸易能级,是营商环境优化的重要体现。对于制造型跨国公司而言,跨国公司的全球布局取决于市场、成本和制度质量,因而跨国公司地区总部特别是区域性总部都需要以规范的离岸贸易便利化为前提。对于大宗商品贸易商而言,离岸贸易帮助大宗商品贸易商同时利用国内和国际两个市场,这对提升我国大宗商品期货国际定价能力起到重要的作用。

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为我国不同领域企业成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跨国公司提供了重要的国际贸易方式。一是我国企业可以根据不同资源禀赋选择不同国际贸易方式,降低业务成本,提升核心业务的整体国际竞争力。二是我国企业可以形成以境内为总部的国际投资和贸易网络体系,构建更加合理的资源组织配置体系。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为我国企业总部、区域总部、地区总部的形成提供了良好环境,推动企业组织网络体系的升级和资源的优化配置。三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将不断拓展新的领域,为我国企业拓展新的市场空间。除了现有的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外,太空经济、数字经济等新兴领域的发展,将进一步衍生出更多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方式,为我国形成新一代跨国公司提供发展空间。

从国家视角看,离岸贸易特别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方式对协同国际投资、国际贸易和国际金融起到润滑剂的作用。首先,通过离岸贸易方式,我国可以充分利用境外资源,实现境内外资源的优化配置,促进更高层级资源向境内集聚,以形成新型国际分工体系。其次,离岸贸易是实现国际投资和国际贸易之间双向流动的有效方式。我国不仅是国际投资的主要目的地之一,而且成为对外直接投资的主要国家,初步形成了对外投资的网络体系。特别是我国在家电、新能源汽车、光伏、采矿和电子等领域形成了跨国公司,这些跨国公司只有采用包括离岸贸易在内的多种国际贸易方式,才能以成本和市场导向配置资源。最后,通过离岸贸易可以促进人民币跨境结算。比如,通过跨境双向人民币资金池和本外币一体化资金池、人民币跨境支付系统(cips)等的使用,在离岸贸易发展中推进人民币国际化进程。

 

进一步加快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发展的思路

离岸贸易特别是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已逐渐成为我国重要的国际贸易方式,且在我国更高水平开放型经济体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功能性作用。随着我国企业参与国际经贸活动广度和深度的提高,未来更多领域会涌现更多的离岸贸易模式。进一步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思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进一步拓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随着数字技术发展以及环境气候变化对国际贸易带来的新要求,新型国际贸易形态将会不断出现,包括更多形式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例如海外仓发展可能形成跨境电子商务的离岸贸易模式。因此,需要不断跟踪企业国际商业模式的变化,拓展各种类型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为企业创新发展提供制度和政策保障。

第二,对不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形成具体的分类分级监管举措。《通知》中提到的离岸转手买卖、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和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四种模式在业务类型、风险等方面存在很大差异,需要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不同模式,在制订分类分级一般原则的基础上,对每种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制订专门的分类分级监管措施。

第三,进一步优化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监管方式。要充分利用数字技术提升各部门在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协同监管能力,通过使用区块链、云计算和大数据等数字技术,根据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不同类型,形成相应的风险控制模型。此外,要与相关国家建立国际合作平台,共同打击虚假贸易。

第四,进一步完善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配套制度。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不仅涉及跨境资金结算领域的监管制度,而且包括其他相关的制度安排,如涉外税收制度等。不同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模式发展需要与之相关的价值链、供应链制度安排相匹配。因而在全球采购、委托境外加工和承包工程境外购买货物等领域,要进一步形成完整的制度体系,最终使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在构建全球经贸体系中真正起到带动作用。

第五,各地要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在积极提升监管能力的同时,加快发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各地要从当地企业的实际需求出发,发现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潜在客户和本地区新型离岸国际贸易的特征,以《通知》为依据,有针对性地尝试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起步较晚的地方可以借鉴上海等地先期开展离岸贸易的监管经验和举措,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在风险可控条件下,有序开展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金融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各地新型离岸国际贸易业务的指导,形成明确的业务操作细则和指南,推进国内企业的国际化进程。

 

作者单位:上海社会科学院世界经济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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