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电子生成单据的思考
在采用信用证作为结算方式的国际贸易中,允许将电子记录转换成纸质文件是最大限度采用电子文件的重要机制,这允许贸易参与者与愿意使用电子文件的贸易链成员共同使用电子文件,并在传递给其他未使用电子文件的参与者时转换为纸张。虽然《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和《关于审核跟单信用证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均未涉及电子文件转换成纸质文件后的电子生成单据的相关定义及规定,但在电子交单平台发展和电子文件传输的过程中,由电子数据传输平台或系统产生的电子生成单据存在着实践应用场景,并在信用证交单、换单环节中多有涉及。由于其特殊的生成机制,电子生成单据与传统的纸质单据在应用过程中存在着一定差异。笔者将从电子生成单据的正副本认定、签署、背书转让等方面展开探讨。
电子生成单据的正副本认定
电子生成单据与电子单据不同。电子单据可通过系统实现在线物权登记、转让、流转,而电子生成单据是从系统中生成、下载、打印后的纸质形式。从电子平台或系统中打印出的单据如何确定是正本还是副本,银行单证人员可以从国际商会ta.843rev案例中得到启发。在ta.843rev案例中,开证行以提交副本单据而非正本为由拒付,所涉及的单据为电子平台打印出的黑白文件。国际商会在分析意见中指出,单据是以纸质形式而非电子记录形式提交,应根据ucp600第17条判断单据是否为正本。ucp600第17条b款表明,银行应将任何带有看似出单人的原始签名、标记、印戳或标签的单据视为正本单据,除非单据本身表明其非正本。案例中的文件载有签名且并未表明其非正本。因为受制于技术问题,银行单证人员有时很难区分正本和副本。当提交的单据无法满足ucp600第17条b款和c款时,则被认定是副本。单据的颜色则不是决定相符交单与否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