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视界
保险单据条款和条件的“审”与“不审”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20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当审单人员审核保险单据发现常见填写栏位缺少某个或某些构成相符的基本要素时,要注意去审核保险单据正面载有的条款和条件是否含有这些缺少的基本要素内容的说明,不能简单地把载有的条款和条件都当作...
信用证项下的保险单据作为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承保证明,规定了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它是被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依据。因此,对信用证项下保险单据的准确审核事关相关方的利益能否得到保障,银行审单人员应谨慎处理。
信用证项下允许提交的保险单据包括保险单、预约保险下的保险证明或保险声明。通常,保险单据的正面会载有根据不同投保业务情况要填写的内容,包括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金额、保险标的、运输信息、承保险别、出具日期、赔付地及币别、勘察/索赔代理、出具的份数等。除此之外,保险单据正面还会载有一些预先印就或打印添加的保险条款和条件,诸如免赔条款、保费条款、一般条款和条件以及除外条款等。保险单除正面载有内容外,背面还会列明保险人的责任范围以及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的各自权利、义务等有关保险契约的详细条款。
根据《关于审核ucp600项下单据的国际标准银行实务》(isbp821)k22条规定,银行不审核保险单据的一般条款和条件。该惯例对何为“一般条款和条件”却未进行进一步解释。那么,对于保险单据载有的纷繁多样的保险条款和条件,哪些需要审核以及无需审核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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