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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分远期信用证即期议付与假远期信用证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白琳
远期信用证即期议付业务的参与方主要是开证行与指定议付行,二者应从各自角度关注交易风险,规范操作流程,采取相应措施维护自身利益。
在信用证交单后融资产品中,远期信用证即期议付(以下简称远证即付)在结构上最为接近典型的假远期信用证,但二者在付款方和即期付款的终局性上存在区别,在实务中应予以注意。笔者从典型假远期信用证的基本特性出发,讨论远证即付这一业务产品的运作特点,分析二者的异同,提出办理远证即付业务时应注意的问题。
假远期信用证的特征
国际上普遍应用的假远期信用证,是指开证行应开证申请人要求开出远期信用证,并在信用证中约定由开证行或其指定银行对受益人交单进行即期支付的一种信用证,待付款到期日,再由开证申请人偿付信用证项下款项、利息及相关银行费用。假远期信用证作为一种常规信用证的变体,常见于日韩等东亚国家的开证银行,也有少数南亚、欧洲国家的开证银行使用。国内不少银行将假远期信用证的融资功能进行挖掘,将其作为进口融资产品推向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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