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行天地
对非密押关系下银行索赔的思考
来源:
《中国外汇》2024年第17期
作者:
编辑:韩英彤
转开银行在收到反担保保函后且在正式开立主保函文本前,应审慎审核保函文本内容,关注索赔条件和方式以及整体文本的逻辑性和准确性。
在反担保银行与转开行没有密押关系的情况下,转开行经通知行转发索赔电文可能存在延迟传递和非完整传递等问题。笔者结合实际案例,建议担保行审慎核查保函文本条款,根据交易对手方的实际情况调整索赔方式或加入第三方担保行,最大程度地保证担保行的合法权益,推动整体担保流程的顺畅进行。
案例背景
2021年11月,担保行开立一笔直开预付款保函,保函遵循《国际商会见索即付保函统一规则》(urdg758),到期日为2024年6月26日。受益人位于非洲南部l国,因受益人银行与担保行之间无密押关系,该笔预付款保函通过第一通知行a银行转通知给第二通知行受益人银行,最终通知给受益人。2023年10月,由a银行向担保行发送mt799报文,内容援引受益人银行发送的报文,“根据受益人的请求,希望担保行对原保函文本做出修改,将受益人银行作为转开行加入原保函当中,现有担保行变为反担保行,将保函由直开保函变为一道转开保函,保函其他内容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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